修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工程告示牌設置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第5點及刪除柔性說明告示牌(附圖1、2)、施(停)工通知單(附圖3範本),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業經113年7月16日簽奉市長核定。 二、為簡化程序,旨揭注意事項所附柔性說明告示牌示意圖及施(停)工通知單範本刪除,爾後將統一置於本府工務局網站公告事項專區內提供各機關下載。 三、請各機關自即日起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新標辨之工程即應依新規定辦理。 (二)工程採購招標相關文件請一併修正;招標中或新決標案件請依程序辦理變更。 四、旨揭注意事項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130600J0006,請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五、檢送「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工程告示牌設置注意事項」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