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及補助或交易行為資料查詢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認識利衝法:第 1 條】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 【補助與交易行為之限制: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特定法規辦理之採購 。 2.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 。 3.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申請之補助;或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 4.以公定價格進行之交易 。 5.公營事業機構因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公益用途申請相關不動產利用 。 6.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每筆新臺幣 1 萬元以下,且同一年度同一對象合計不超過 10 萬元)。 【該備何物:身分揭露義務】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機關進行上述第 1 至 3 款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 【相關資源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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