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對77年8月1日至83年12月31日之違章建築如何發給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
A: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7條第2款第3目:「77年8月1日以後之違章建築不發給拆遷處理費。」,但依第21條第2項:「77年8月1日至83年12月31日之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人除發給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39萬元以外,如於限期內將建築物騰空點交予市府者,三層樓以下之各層拆除面積在165平方公尺以內部分,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20%,加發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超過部分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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