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7條第2款第2目:「既存違章建築3層樓以下之各層拆除面積在165平方公尺以內之部分,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70%計算;其單層拆除面積超過165平方公尺之部分及第4層樓以上之拆除面積,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5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