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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內湖科技園區路邊機車停車場自99年2月1日零時起出售路邊機車停車證,每月300元。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09938545100號
附件:內湖科技園區路邊機車停車收費範圍圖1份
主 旨: 公告本市內湖科技園區路邊機車停車場自99年2月1日零時起出售路邊機車停車證,每月300元。
依 據: 停車場法第13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5條。
公告事項:
一、 內湖科技園區路邊機車停車場自99年2月1日起出售路邊機車停車證,每月300元,使用規定如下:
(一) 停車範圍:限停放內湖科技園區指定區域(如附件)之一般路邊收費機車停車格,如停於路外停車場或非指定區域之路邊停車場,仍應依該停車場規定繳納停車費。
(二) 機車停車證以月計價,限當月使用,逾期無效。
(三) 停車證應張貼於機車之牌照上明顯處,以資識別。
(四) 停放於停車場之車輛車號與其停車證上所載之車號不符或擅自塗改者,仍應依規定繳費;車主如有更換車號者,應持有關證件至本處更改。
(五) 購買停車證,需辦理退費者,應於退費月份之前月月底前向本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退費。
(六) 因車輛遺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停車證使用人之事由致停車證遺失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本處申請補發或退費。符合上開退費條件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申請,逾期不予退費。退費金額以事由發生之次日起核算當月未使用停車證之天數退還之。
(七) 對於使用停車證停車者,本市路邊停車場不負保留車位之義務,請自行考量後購買。
(八) 停車證有冒用或偽造、變造者,除依規定繳費外,並移送法辦,取消其購買資格。
(九) 本市公有路邊停車場只供停車,不負保管責任。
(十) 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二、 實施日期:99年2月1日零時起。
三、 發售時間:自前月25日起至當月1日止。
四、 發售地點:洲子立體停車場管理室,洽詢電話(02)8751-1380。
處長 張 哲 揚


發布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