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青年公園管理所
發稿日期:113年4月12日
發稿時間: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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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管理公園餵食動物 友善動物計畫均現成效
有關公園內餵食動物之管理,北市工務局公園處訂定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下稱自治條例)第13條第20款規定,於97年5月27日公告禁止於公園內餵食鳥禽。後依上開規定於110年4月23日公告禁止於本市公園內餵食野生動物,並自110年6月1日起生效實施。
為因應時代需求及使自治條例文字更嚴謹周延,部份條例歷經修訂,公園內餵食之規定亦應地方需求有待調整,公園處爰於自治條例修正案提案增訂第11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餵食禽鳥、野生動物或棄養(含放生)動物。」,於113年將文字修正為:「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九、餵食禽鳥、無飼主管領之動物或棄養(含放生)動物。」
另動保處已確認自治條例修正後,現行街貓友善照護行動方案(TCCP)及街犬絕育防疫TNVR計畫持續呈現成效,公園處將配合動保處及動保團體之經驗與專業,執行呼籲民眾共同維護公共衛生,保護公園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