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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11-21
  • 星期四
  • 18:04

各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一、依法務部廉政署112年10月5日廉綜字第11200377620號函辦理。

二、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業於本(112)年9月12日發布,並將於本年11月20日至24日受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候選人登記之申請,113年1月13日辦理上開人員選舉投票作業。各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三、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又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四、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請參考附件2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