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受理本局112年度「臺北市種植景觀作物獎勵要點」申請案。
依據:臺北市種植景觀作物獎勵要點。
公告事項:
一、 補助申請人資格條件:
(一) 土地所有權人。
(二) 土地使用人。
二、 補助項目及適用範圍:
(一) 補助項目:依「臺北市種植景觀作物獎勵要點」規定之辦理事項。
(二) 適用範圍:關渡平原區域及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區、保護區。
三、 補助預算金額:112年度獎勵金編列經費額度六十萬元,如經本局審酌申請案件數量將致當年度獎勵金預算用罄者,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等事宜。
四、 獎勵金核發基準(每公頃上限):
(一) 景觀作物成活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按核定種植面積每一公頃核發新臺幣十二萬元獎勵金。
(二) 景觀作物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按核定種植面積每一公頃核發十萬五千元獎勵金。但因法令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及禁運等),致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按核定種植面積每一公頃仍核發十二萬元獎勵金。
(三) 核定種植面積未達一公頃部分,按前二項規定依比例核發。
五、 受理申請時間: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六、 申請人應於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種植景觀作物:
(一) 申請書。
(二) 地籍圖。
(三) 申請日前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四) 土地使用人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五) 土地使用人如係承租人,並應檢附有效期限內租賃契約書。
(六) 申請人如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並應檢附依法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七) 金融機構匯款帳號影本。
(八)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七、 受理申請方式:以掛號郵寄至工務局公園大地科(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南區)提出書面申請(以郵戳為憑)。
八、 審查方式:
(一) 審查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執行,初審就申請人所提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始得進行複審。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 初審合格者,本局應會同申請土地所在之區公所、產業局及公園處等機關辦理使用土地現勘,符合下列情形者,以書面載明核定之種植期間、地點、面積、景觀作物及種子領取方式,通知申請人:
1、 種植景觀作物位置應有交通可及性及具有景觀效益。
2、 種植景觀作物土地連接面積須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且適合栽植景觀作物、可集中規劃與管理。
3、 種植景觀作物位置維護管理方便且無傳染性病蟲害發生。
九、 考核與撥款:本局應會同申請人、申請土地所在之區公所、產業局、公園處等單位,實地勘查景觀作物成活率,依景觀作物成活率核發獎勵金,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後,製作獎勵金核發清冊並辦理撥款事宜。
十、 本案相關文件及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 https://pw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C7BF98EAB1A4EE22&sms=0CC079409AD49067&s=68BFF1FA6EDF0608)查詢;相關事宜諮詢服務窗口請電(02)2720-8889轉6763或6760洽本局公園大地科呂工程員或傅股長。
十一、 其他未盡事宜請依臺北市種植景觀作物獎勵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