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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09-08
  • 星期日
  • 08:52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對於限期將建築物騰空點交有何獎勵?

A: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11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於限期內將建築物騰空點交予主管機關者,發給拆遷補償費或拆遷處理費60%之獎勵金。逾期騰空點交者,不發給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