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受理本局113年度「臺北市種植景觀作物獎勵要點」申請案
主旨:公告受理本局113年度「臺北市種植景觀作物獎勵要點」申請案。 依據:臺北市種植景觀作物獎勵要點。 公告事項: 一、補助項目及適用範圍: (一)補助項目:依「臺北市種植景觀作物獎勵要點」規定之辦理事項。 (二)適用範圍:關渡平原區域及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區、保護區。 二、受理申請時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三、補助申請人資格條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土地使用人。 四、補助預算金額:113年度獎勵金編列經費額度六十萬元,如經本局審酌申請案件數量將致當年度獎勵金預算用罄者,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等事宜。 五、獎勵金核發基準(每公頃上限): (一)景觀作物成活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按核定種植面積每一公頃核發新臺幣十二萬元獎勵金。 (二)景觀作物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按核定種植面積每一公頃核發十萬五千元獎勵金。但因法令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及禁運等),致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按核定種植面積每一公頃仍核發十二萬元獎勵金。 (三)核定種植面積未達一公頃部分,按前二項規定依比例核發。 六、受理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至工務局公園大地科(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南區)提出書面申請(以郵戳為憑)。 (一)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 2、地籍圖。 3、申請日前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4、土地使用人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5、土地使用人如係承租人,並應檢附有效期限內租賃契約書。 6、申請人如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並應檢附依法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7、金融機構匯款帳號影本。 8、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二)前開申請文件及附件資料不論是否核予補助,本局均不予退還。 七、審查方式: (一)審查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執行,初審就申請人所提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始得進行複審。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初審合格者,本局應會同申請土地所在之區公所、產業局及公園處等機關辦理使用土地現勘,符合下列情形者,以書面載明核定之種植期間、地點、面積、景觀作物及種子領取方式,通知申請人: 1、種植景觀作物位置應有交通可及性及具有景觀效益。 2、種植景觀作物土地連接面積須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且適合栽植景觀作物、可集中規劃與管理。 3、種植景觀作物位置維護管理方便且無傳染性病蟲害發生。 八、考核與撥款:本局應會同申請人、申請土地所在之區公所、產業局、公園處等單位,實地勘查景觀作物成活率,依景觀作物成活率核發獎勵金,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後,製作獎勵金核發清冊並辦理撥款事宜。 九、本案相關文件及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https://pw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C7BF98EAB1A4EE22&sms=0CC079409AD49067&s=A6162394ED396613)查詢;相關事宜諮詢服務窗口請電(02)2720- 8889轉6763或6760洽本局公園大地科呂工程員或傅股長。 十、其他未盡事宜請依臺北市種植景觀作物獎勵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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